中科招商股份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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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5月,中国证监会宣布对中科招商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中科招商涉嫌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主要犯罪事实如下:第一,未如实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第二,未如实披露重大债权债务情况;第三,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第四,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事项;第五,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证监会的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还称,鉴于涉案期间正处金融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之初,一些不法商人在资本市场的所作所为的确损害了投资者利益以及市场“风清气正”的愿景,因此对中科招商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14名责任人处以罚款或警告。

2,2018年9月份,北京三中院裁定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2017)京73行初724号行政判决,终结执行程序后,依法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该案生效裁判,被执行人中科招商应当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缴纳罚没款和违法所得的义务。但截至2018年9月21日,应执行的罚金30万元、违法所得573.568万元尚未缴纳。 北京三中院裁定:一、追加张俊金、王哲敏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张俊金、王哲敏应于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罚金二十万元。三、张俊金、王哲敏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申请执行人返还所获收益五百七十三万五千六百八十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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