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高管是企业职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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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企业中除人力资源部门外的中层以上的管理工作者,都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当然,这些人在企业里一般都不是直接生产产品的员工。 但是! 一个企业里的高级管理人员,如果连自己企业里的基层工作流程都搞不懂,那么这个管理者就是废物——他就不可能做好协调各部门工作,做好目标规划、战略决策之类的工作。 所以,企业的高层人员要深入地了解自己的公司,一定要深入到车间,深入到一线,去了解企业的运营流程,去跟各个岗位上的员工去交谈(而不是仅仅和高层交谈)。

很多国企的中高层干部都有这样的毛病——在办公室坐久了,就觉得自己高枕无忧了;就忘了自己当初是如何从基层一步步爬上来的;就忘了自己是靠下属们的汗水来浇灌自己的位子。于是他们就不知道自己该干什么了。 于是他们就会到处瞎指挥,把错误的决定一层层往下传达,最后让下属做无用功,让他们对管理层的不满积累起来。

作为中层,最可怕的事情不是上面的政策不懂,而是上面下来的命令瞎指挥。

作为一个企业,除了人力资源部门要隶属于上层外,其它的职能部门都要下到基层去了解,去掌握第一手资料,然后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那些高高在上,不了解实际,只会纸上谈兵的管理者,早晚都会被市场淘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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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企业高管人员是指大、中型企业厂长、经理、总会计师等人员。他们掌握着企业的经营管理大权,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和执行,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劳动法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同时也对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的程序作了规定。基于企业高管人员在企业中的特殊地位,为保障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使企业法人管理企业的权力得到有效行使和实施,劳动法第3条赋予了企业法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自主决定本单位内部工资分配和奖金分配的办法,以及对职工实施奖惩的权力,且劳动法未对法人代表和企业高管人员签订劳动,以及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的程序适用条件分别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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