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鑫科技要破产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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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公开信息,目前管理人并未收到债权人的重整申请; 2、本案实质涉及关联公司财产是否应当整体处置的问题,处理原则在于:是否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3、从形式上看,被申请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但从实质上看,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设立的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民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故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一个主体下的两个执行程序,不符合破产法关于债务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条件,不应适用破产程序。综上,法院不认可申请人具有破产原因,裁定驳回申请。 ——摘自北大法宝案例库《江苏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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