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何时清盘?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第二章第十条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清算: (一)基金合同到期终止; (二)基金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 (三)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暂停上市或无法上市交易的情形且情形未能缓解或者虽能缓解但持续20个工作日以上; (四)发生其他法定清算原因致使基金合同终止的。 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基金监管机构,并及时披露有关清算事项。 也就是说基金的清算一般是由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事由、条款所决定的。当条件成就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终止基金合同并履行相关程序完成清算。当然,如果基金合同没有约定清算事宜,则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产生法定清算效力。如《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监管部门提交基金清算申请文件,启动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2) 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或者大部分债务。 但请注意,这里所指的“不足”是指基金管理人和/或托管人的财产不足,而非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不足。即便投资者手中的基金份额处于“溢价”状态,只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存在资产足以清偿全部或者大部分债务的情况,也应启动清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