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琐儿童判多少年?
猥亵儿童的犯罪手段与一般猥亵没有本质区别,都是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侮辱的行为。 不同点在于,本罪侵害的是儿童的人身权利,而一般猥亵侵害的是他人的性自由权;
二者的量刑幅度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第237条第1款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侮辱妇女或者奸淫妇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对于猥亵儿童行为的处罚规定在《刑法》第237条第二款:“猥亵儿童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据此,对猥亵儿童案件的处罚最高可达死刑,相对比于强奸妇女案(强奸罪是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公民人身自由的暴力犯罪)来说,要轻一些。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从重处罚”不是“加重处罚”。从文义上理解,只有“加重处罚”才意味着要在法定刑以上判处刑罚,而“从重处罚”只是相对于“从轻处罚”而言,是在法定刑以内判处刑罚。 所以,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手段强行猥亵儿童,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则应认定为强奸罪,而不是猥亵儿童罪;但若其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如仅仅采用抠摸下体等方法猥亵儿童,则应认定为猥亵儿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