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外不良贷款如何回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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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家》最新一期封面文章指出,2012年信贷审批放松、银行员工奖金丰厚等因素刺激下,2013年底至2014年初,银行表外违规转表内或回表成为一场大面积的运动,被银行披露的回表事件涉及人员和机构数目不小。中国银行业协会法律部人士告诉《银行家》,回表只是对银监会监管要求的一个解释,在贷款分类上,回表和划拨都没改变贷款本身实质属借新还旧。

中国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原行长曾彦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原行长王晓永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日前分别受到有罪判决。经法院审理查明,二人先后担任建设银行贵州省分行以及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行长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相关规定;以贷揽储;通过银行内部账户,安排银行员工资金归集和个人存单质押贷款,并安排单位员工办理假契税证作为抵押,发放虚假按揭贷款,并形成不良贷款;虚增贷款收回,造成资金损失;通过设立专门用途的资金汇总账户,管控归集资金,将3500多万元归集到账外个人储蓄账户,数额巨大。中国建设银行对曾彦和、王晓永作出的纪律处分,依据是二位犯有“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授信管理制度不健全,未能有效识别、监管客户风险,造成不良资产风险”等七项错误。曾彦和与王晓永均在判决书中承认,中国建设银行渝分行的表外贷款违规转表内。

2011年底,银监会监管准则出台,规定从2012年年底起银行表外债务转表内记账。银监会统计,至2012年为止违规移表或假拆借移表的企业多达500家,它们通过借新还旧、隐债摊销或展期等手段逃避监管,这些企业总规模在十几万亿元,按20%左右的比例测算,银行少计提拨备可能达两万亿元。其中,大型银行表外回表规模已达数万亿元。

不过,根据2013年末银监会公布的《关于完善新增贷款管理机制的通知》,在坚持合规性的前提下,对确属实体经济的合理融资需求,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考虑,并做好客户和服务层面衔接安排。因政策调整等原因,确有必要将部分表外信贷业务回表内发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信贷业务管理制度,对回表内发放的贷款加强风险管控,并严格落实贷款分类、拨备、资本等其他相关管理制度要求。

2014年伊始,多家银行已明确表外回表政策。中国工商银行称,对回表贷款实行差异化管理,在客户分层、产品定价、业务审批、资产投入、统计考核等方面做到有别于表外业务。中国建设银行表示,表内融资利率较表外产品定价适中或略高。中国农业银行称,在对现有客户进行评估的同时,加大推介和营销新客户力度,对市场认可的、需求强烈的优质信贷产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快创新和推广。

多家银行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表示,新的政策框架下,表外贷款回归银行资产负债表后,实际上是增加了银行的授信规模。在“区别对待、分类管理、动态调整、逐步消化”的政策框架下,部分风险可控的表外项目回表以后,其实会加重银行坏账准备的负担,对银行2013年的亏损而言,可谓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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