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类包括什么公司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章第十一条关于“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的范围”的规定,我国的企业法人包括: (一) 全民所有制企业;(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私营企业:是指生产经营者以个人或家庭形式从事生产、经营者。它包括两类,一类是个人独资企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个体户,另一类是两个以上自然人按协议投资组成的合伙企业。
目前,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占主体地位的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这些企业都是依法设立的,享有法人权利,承担法人义务,具有法人资格。 至于个体和私营企业,虽然也是企业法人的一种类型,但它们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一般并不拥有充分的支配经营权。也就是说,它们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并不拥有完全的企业法人财产权。
在理论上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规范中,个体和私营企业属于“经营实体”而非“法人实体”。这种区分是很重要的。因为作为“法人实体”是企业法人的必要条件之一,只有同时具备“法人实体”与“经营实体”两个要素才能成为真正意义的企业法人。 而作为“经营实体”的个体和私营企业则不能完全拥有企业法人的全部权利和能力,如不能发行股票和债券,不能进行抵押贷款等。
1998年,原国家体改委公布了《关于建立市场经济框架的决定》。这个决定认为: “当前,我国市场体系还不完善,市场机制还不健全,市场主体还不完备。为此,必须进一步改革体制,扩大开放,促进发展,逐步建立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企业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