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育2018年废除吗?
“收容教育”废除是历史的必然,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2013年9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再次审议了《禁止卖淫嫖娼条例(修订草案)》。有立法人士透露,由于涉及性问题,该条例一直难以通过,这次是第三次提请审议。
与14年前相比,此次修订案删除了有关“收容教育”的规定,代之以为期四年、处罚更轻的行政拘留;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对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罚。 目前,我国对卖淫嫖娼人员的处理主要有治安拘留和劳动教养两种处罚措施。
其中,对于嫖娼人员一般对其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而对于那些情节严重的嫖娼行为则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在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初,公安机关曾采取过强制收容措施,即所谓的“收容审查”。
当时规定,对于患有性病的卖淫嫖娼人员,由公安机关将其送往指定医院诊疗,并保留羁押证件送至住所地或所在企业劳改部门备案。 然而,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擅自扩大了“收审”的范围,不仅将卖淫嫖娼者纳入其中,而且还对某些违法行为甚至轻微违法犯罪嫌疑人实施“收审”。
2013年,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胡锦光表示,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已经演变为了一种事实上的刑罚,而且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惩罚措施,违反法治原则。 他还说,过去劳动教养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主要是参照行政强制法和监狱法等规定开展相关工作。这种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又缺少具体程序保障的制度设计必然会产生诸多问题。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非常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