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代持交多少税?
一、代持股协议是否有效需要区分情况讨论,如果公司设立时股东没有实际出资或者股东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则代持股协议是无效的; 如果公司在设立时及以后股东都履行了实际出资的义务则代持股协议有效。
二、代持股协议虽然有效但不代表实际股东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即可得到支持,实际股东要获得权利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般情况下,实际股东要想取得公司股权,就必须先通过诉讼方式确认其享有公司的股权,在法院判决或调解书确认了其股东身份后,再行起诉要求过户,否则就可能因起诉主体错误而被驳回。 但实践中也有例外的情况,如果有证据证明原股东(即名义股东)与其实际股东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代持股协议并且能够证明其对公司实际进行了出资,则实际股东可以直接起诉要求判令股东(发起人)将涉案股权变更至其名下。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实际股东想获取收益则需要先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公司分配股息红利。
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规定,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不得税前扣除,代持股行为产生的资本公积,应在缴纳所得税后依据公司法和章程的规定进行转增资本处理。对于被投资企业而言,因代持股产生的资本公积,属于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应当缴税。 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股权转让收入包括本金和利息,利息性质的收入作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应该纳税。而本案中,实际投资人因为委托他人代为持股形成的利息损失可视为该实际投资人对公司债权请求权,可以参照民间借贷的有关规定处理。据此,法院可能支持实际投资者关于股份转让款及利息损失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