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有人中福利彩票吗?
2019年4月18日,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彩票纠纷案并当庭宣判,认定原告购买彩票损失589万余元,被告销售彩票所得7.5万元收入应归原告所有,判决被告返还收益7.5万元给原告并支付利息(以7.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1月3日起计付至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是湖南人,被告陈某是广东人。两人都是资深彩票爱好者。2015年4月至2016年1月期间,张某多次通过网上银行、手机APP转账等方式向陈某购买福彩“双色球”彩票共计589.86万元。张某称,陈某收到款项后按其指示将上述款项全部转入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账户,履行了代为购彩的义务,但陈某一直未将彩票交付给张某,也未告知中奖情况。张某诉请法院判令陈某向其交付票面金额为589.86万元的“双色球”彩票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等,共计人民币600余万元。而陈某则辩称,其与张某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双方是共同出资认购彩票的合伙关系,因两人未能及时出票,导致部分彩票过期失效。虽然此次诉讼因证据不足等原因导致败诉,但陈某认为本案确属彩票纠纷,理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法院经庭审审查认为,原告诉请被告交付的589.86万元系其委托被告购买的彩票款,被告也确认已收到该笔款项,故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代买彩票的法律关系。鉴于被告已经按照原告的要求购买了价值589.86万元的彩票,完成了代购任务,原告请求被告再行交付相同金额的彩票理据不足,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虽主张被告未及时出票致使资金被占用期间造成损失,但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足够证实被告在收款后故意拖延或无力出票,以及因此给原告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其该项诉求,理由不充分,证据不充足,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