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行业改革原因?
改革的根本原因是监理行业没有建立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长期市场利益的驱动,使许多不具备实力的监理企业也冒了出来,其结果是严重阻碍了监理行业的进步。但现实中,一些实力较强的监理企业,由于不能适应市场竞争,也倒闭或面临着倒闭的危机。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取得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咨询、服务机构,应当严格依照委托合同的约定为消费者提供中介服务,不得有为牟利擅自修改委托人提出条件的行为。”以及《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注明以下事项:(一)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身份证明;(二)房地产估价师的姓名;(三)服务事项;(四)服务报酬;(五)约定的付款方式;(六)违约责任;(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经纪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编造、传播房地产涨价或者下跌的信息;(二)诱导消费者购买或者承租房产;(三)为交易当事人提供便利,不得扣留交易及相关文件资料;(四)欺骗消费者,使其利益受到损害;(五)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时,索取或者接受佣金,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六)出租或者变相出租特许经营权;(七)通过联合或者擅自以他人名义投标等形式,非法获取经纪资格;(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规定,以及《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所确定的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自律的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号令《物业管理条例》中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达到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解除条件时,物业服务合同解除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退场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