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企业所得税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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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理解“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为税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包括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和事业单位都是税法的纳税义务人。 第三章第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法由财政部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应纳税所得额的概念是由上述两条法律条文确定的。 根据第一条法律规定,应纳税所得指的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 第二条中规定的免税所得除外。因此根据这条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就是要将企业的全部收入扣除允许扣除的项目之后的余额计算确定。 二、如何区分所得的性质 在实际工作中,往往难以区分某些所得是应税项目还是免税项目,比如: 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很难区分到底是企业经营活动中取得的报酬还是个人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利息收入是投资所得还是融资租赁所得等等。这些不同性质的所得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是有区别的,处理方法也不同。如果判断错误将导致多缴或欠缴税款,给涉税事项带来隐患。因此在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正确划分各种收入的性质是十分重要的。

三、如何确定“收入总额”的确认原则 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收到的款项均应计入收入总额。

四、什么是税前扣除?

1.税法第四条列举的可以免税的所得已经明确给出了扣除的范围;

2.财税[2008]79号文第二条规定对企业年度亏损弥补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做了明确规定;

3.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关于技术交易、房地产开发税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就企业相关费用的扣除做了解释。

五、税前不得扣除的项目有哪些? (一)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二)违反国家有关税务规定的支出 (三)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六、哪些项目能税前扣除? (一)成本 (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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