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公积贷款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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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存量市场化住房转公租房及公租房运作模式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建保〔2014〕44号)明确指出:“三、试点地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五)以原自有住房申请转为公共租赁住房的,现有户籍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现住房为办公、商用、工业、仓储、店面等用途的,需改变为住宅用途”。

同时,根据《宁波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发〔2011〕33号)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一、二级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稳定就业非户籍人员,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以下。因保障对象分类不同具体面积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宁波地区房屋转让和出租政策:

一、出售。各地房屋主管部门一律不得批准上市出售,已批准上市的,各房屋主管部门应立即予以纠正,对已交易转让合同,房屋主管部门应认定无效。

二、出租。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降低出租租金标准,减轻出租户经济压力,但必须按原房建筑面积出租。

三、闲置。房屋所有人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要求房屋使用人搬迁。有住宅房屋符合赠与、继承条件的,可以办理赠与或者继承手续,但受赠人、继承人必须按原住房建筑面积使用。

四、因使用需要,可对部分附属设施进行改造。但装修必须严格履行协商程序,并服从物业小区统一管理。修缮、装饰及其他费用扣除原房折旧后,由双方承担。

五、房屋换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迁建房屋竣工前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继承原地拆迁安置房;没有继承人的,拆迁人可以直接与房屋出卖人协商按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购买。

为了实现“稳价”工作,各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要做好房地产市场监测,加大市场供应,稳定住房消费者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理性投资、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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