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企业税重吗?
1、中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基本制度始于2007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目前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2、现行税法规定,企业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 中国 境内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则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根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利润的实现(完税)时间,即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年度终了后45天内申报汇算清缴,税务机关在5月底之前作出最终确定。
4、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而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5、企业所得税采用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的模式,对纳税人应税项目,按税收实体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最后予以加总,得到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而税务稽查就是对已缴纳税款进行核查,看是否存在偷逃税款等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如果经税务稽查发现问题,就会发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只要做到依法纳税并按时申报,一般就不会有什么问题,除非被税务稽查,一旦查出存在涉税的违法行为,则不仅要补交税款,还要交纳相应的滞纳金和罚款。
目前,围绕中国企业税收负担到底有多重的争论仍很激烈,不仅各方测算的数据相去甚远,而且其背后的理论依据和方法选择也莫衷一是。
应该说,由于对所得税(尤其是企业所得税)征管加强、两税合并导致名义企业所得税率提高(从过去的15%-33%统一提高到25%),并且“五险一金”在人工成本中的占比也大幅攀升,因此,近年来中国企业税收负担实际有所加重。
笔者之所以在“实际”二字上加粗加黑,是想特别强调企业税收负担的“实际”与“名义”之间有不小差距。一般所谓中国(尤其是民营企业)“税负很重”往往是建立在“理想状态”的测算基础上。例如,仅以法定的名义税率来分析,中国内地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率虽已降至25%,但依然高于印度等新兴市场国家、更不用说美国、爱尔兰、新加坡等发达国家,而“五险一金”(19%~50%)更比“老欧洲”的法定保障费率要高出许多。
但是,事实上内地的税收优惠依然存在且范围很广,不仅包括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地区,而且在对特定行业、特定产业环节等的税收减免方面也存在大量的规范性文件,如对鼓励类外商投资和高新技术企业,不但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而且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待遇。这些使实际企业所得税率离33%的法定最高税率还有很大距离。
另外,很多“五险一金”也并未切实缴纳,相当部分或游离于“正式”的劳动保障体系之外或进入“灰色”的缴费渠道。再加上内地普遍存在的征税漏洞以及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税外支出(如行政性收费、各种不合理摊派及吃拿卡要、索贿等行为)的“软税收”,这就很大程度拉低了名义上企业税负的“成色”和分量。
因此,综合考虑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之间的差距、税收的地域行业差异以及税外负担的“税负无票化”问题,笔者认为,尽管近年来企业税收负担实际有所加重,但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相比依然处在中等偏下水平。例如,据德国伊福经济研究所测算,2011年中国的企业税负在世界上126个国家和地区中按综合企业税率和法定企业所得税率分别居第58位和第26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