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能发行企业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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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分开看,首先地方政府是否具备发债主体的资格;其次要看融资用途,如果用于公益性项目,可能面临补贴的困境(参考PPP);最后要看项目的收益和风险,如果项目自身的收益不足以覆盖本息,则需要政府用财政资金进行补贴还本付息。 2015年3月,国务院发布《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办法》,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了地方政府的发债资格。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规定的只涉及地方政府的发行资格,并不涉及地方政府的融资权限。也就是说,尽管理论上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发债融资,但实际中却受诸多限制——

(一)根据现有制度设计,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是指税收和非税收入(含罚没收入),不包括基金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等;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是指为履行政府职责,由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资金支出。从理论上讲,除上述收入和支出以外的人民币资金都可以纳入政府举债的范围。即,除了需要依法缴税之外,政府还可以基于公共服务或者其他公共需要的目的借款。当然,这些借款都必须列入财政预算并按要求上报审批。

(二)考虑到我国的体制现状,中央政府对地方的融资行为是有一定的调控权限的。具体表现为当地方财权与事权不对称时,对于地方政府的借款需求中央政府是有权拒绝的;当地方出现财政赤字时,也需要报经中央财政部审核后由中央代垫。这意味着只有满足下列条件的地方政府才能够真正“合法”地通过发行债券方式融资:第一,地方政府的各项支出必须是在事先经过审批的预算范围内的;第二,地方政府的相关收入须足额上缴中央财政,不得存在隐瞒或者截留现象。

(三)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融资规模受到严格限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每个省份的债券最高限额不能超过该省上年GDP的14%;市和县的最高限额则分别不超过该省市县GDP的7%和5%。在债务率(地方政府负债总额/当年生产总值)方面,各省的债务率要低于100%,且省内各地区的债务率要低于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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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计划委员会主持制定的地方企业债券于 1991 年 6 月经国务院批准开始发行,当年发行额度 20 亿元。 1992 年发行额度 40 亿元。

这种债券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的计划部门选定企业,以企业为发行和还本付息主体,以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或所属计划单列市的政府担保,经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承销、组织发行。发行对象为发行地区和其它地区持有人民币的企业和具有中国籍的个人。

债券利率略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债券期限多为 5 ~ 10 年。地方企业债券主要投向原材料、燃料、动力供应比较充足,交通运输条件较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的生产经营性项目。这种债券发行由中央确定总额,具体发行地区额度经计划部门申报,由国家计委按照地区基本建设投资规模确定。

在市场情况较好时,经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批准,可适当追加发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计划部门收到年度发行额度通知后,要拟定发行计划和发行方式,就债券的利率、期限、发行地区、资金用途、还本付息等具体方案,商承销银行后,报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和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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