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关联企业捐赠免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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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关联方无偿转让资产,有合法理由且符合法定条件的,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向关联企业无偿提供资金、非货币性资产,同样不属于应税行为,不缴纳增值税;而实际支出与转让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的收入的差额则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税务处理,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向其他企业的无息借款超过一年但不超过两年的,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税法有关规定追缴企业应缴纳的利息税款。 当然,以上对“无偿”所做的界定是建立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之上。

比如,企业之间无偿转让股票不构成无形资产的,无需计提摊销,也不存在征收增值税的问题;同时,企业因股权交易产生的印花税,也可以作为纳税调整事项,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但若股东用未分配利润向股东以外的人(包括同一法人)发放红利,则需要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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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之间的捐赠,无论是企业向关联方捐赠,还是关联方对企业捐赠,双方企业之间的账务处理是一致的,支付方做营业外支出,接受方做营业外收入。

关联方企业之间支付的关联捐赠,由于不符合企业内部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对方作为接受捐赠,应调增收入缴纳所得税。同理关联方企业之间支付的关联捐赠,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也不得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0]84号及国税函[2009]274号文件均对关联方之间的无偿借款,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作出了规定,即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对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或有偿的其他性质的资产转移,除企业重组等特殊情形外,上述文件并未进一步作出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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