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什么基金是传销吗?
基金不是传销,但是一些非法的“基金”是传销。 什么是传销? 《禁止传销条例》中关于传销的定义: “传销”二字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的我国台湾省,是“市场营销”这个概念中的一部分;而真正意义上的现代金融传销,起源于美国。
1976年,一个名为杰弗逊的公司发行了一种股票期权。这种期权允许持有人根据公司经营的业绩来决定是否购买该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如果公司经营业绩良好(超额收益),则持有人在期权到期时可以行权,公司必须回购其持有的所有股份并支付相应的对价——以当天价格与期权的行权价之和减去当天市场价格的差额作为支付。如果公司经营不好(亏损),则期权失效,持有人无权要求公司回购股份也无须对公司承担任何责任。这种可以放弃的、具有潜在价值且非线性增长(随着业绩的上升而呈几何倍数增加)的收益权是一种很有吸引力的投资方式,因此在当时就受到了投资者的追捧。
然而后来人们发现,这家公司根本没有实际业务,只是将收取的钱投入其他生意当中去获取更高的收益。更为糟糕的是,公司的账户只有少量的资金,根本无法履行承诺在期权到期时予以回购。很快,这家公司就被清算了。这些期权就完全变成了毫无用处的纸片。 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杰弗逊诈骗案”。该案最终认定传销的犯罪手法就是: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骗取钱财。
所以,本质上来说基金的“传销”属性来源于它通过代客理财从客户处募集资金,但又不明确告知客户具体投资的品种和投资方向,只承诺一定的预期收益率,当所募集的资金用于投资并且产生了收益,基金管理人就会向投资者分配收益;而如果基金管理人不善投资理财或者发生不能挽回的损失,那么损失的权益将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向投资者进行补偿。从这个角度来看,基金确实具有“金字塔”式融资的优点,同时也有“拉人头”发展下线的性质——因为只要有人加入,就可以分享后续加入者的投入,相当于后加入者无偿借用前加入者的人力成本。这看起来确实非常像传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