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警察枪杀黑人的原因?
说几个点吧… 这起案件的始末其实挺有代表性的,从执法记录仪的片段来看,警方一开始并不知晓嫌疑人拥有武器,而且在面对嫌疑人的“stop tasering me”和“I have a right to remain silent”的时候也正确地实施了停手并警告的行为;但随后在双方对峙的过程中,黑人突然向警察开枪(可以看到他抬起左手挡开警察的子弹),并且逃跑了……
在追捕过程中,警察发现黑人并向其开火,打掉了他手上可能还拿着的枪,然后冲上前去检查黑人是否有其他武器,是否还在危险之中… 这里就要说到美国警察的“shoot to stop”的执法原则了。这一原则的核心是,当一名警察被威胁到生命安全时,他有权利并应该进行射击来阻止犯罪,也就是所谓的“停止正在实施中的暴力犯罪”。
根据这一原则,警察在紧急状态下可以不经审判直接射击犯罪嫌疑人,且无需考虑射出的子弹是否会导致伤亡后果——因为既然罪犯已经开始逃跑并且在警察看来确实具有危险性,那么不论警察的射击是否真的会造成损害,都必须承担其可能造成的任何结果。 当然,警察在射击前会首先警告,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shoot to stop”原则的风险性。
所以回到这个问题上来,美国警察为什么能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先发制人,后又不承认自己犯了错?就是因为他们有权这么做而且必须这么做。如果当时在危机中,警察没有能够及时有效地阻止暴力犯罪的发生,那责任又该由谁来承担呢? 再说说另外一起发生在纽约的警察枪杀案,也是有人恶意冲向警用车辆导致警察被迫举枪自卫,结果一不小心击中了旁边的一名无辜群众。事后警察虽然道歉但是仍然坚持自己是正确执法,而法院最终判决警察无罪。
这两个案例核心还是一样的,都是公民无视警方警告、向警察或者警车攻击挑衅,最终导致警察不得不采取必要的自卫措施。这些挑衅行为有的是以暴乱的形式出现(比如砸警车),有的则是低度威胁(向警察扔鸡蛋),但这些低级犯法或者不犯法的行为都极大刺激了警方的神经,让他们误以为自己面临极度危险的情况并果断开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