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软贷款回收再贷?
所谓软贷款,就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所发放的,没有固定还款期限和还款保证的,适用于应急的贷款。其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准”,即“准储蓄”、“准投资”、“准信用卡”。
所谓软贷款回收再贷,是指金融机构对不能到期偿还的软贷款,经与之协商,同意其延期偿付的贷款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情况核实,全面了解相关情况。”第三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拒绝存款人所提供的合理借款要求。对决定不予贷款的,商业银行应当向存款人说明理由。”以及第四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允许借款人延期偿还贷款。”可见,未经协商同意,商业银行不能对软贷款提出延期要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3)项的规定:“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扣划该笔债权。本案中,由于天安保险公司并未与长城资产公司就债务的延期支付达成协议,长城资产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安保险公司支付到期债务,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同时,天安保险公司还提出,长城资产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所依据的事实不存在、理由不成立,申请执行时间过长,天安保险公司认为上述执行行为违法。对此,法院认为,长城资产公司依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对天安保险公司的到期债务予以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