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孩子怎么判?
哺乳期内的子女。考虑到婴儿需要母亲的乳汁喂养,一般规 定,夫妻离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女方为原则。这里的“哺乳期内的子女”是指未满一周岁的子女。对于未满一周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除非女方存在不适合抚养的情形。这种情形包括:女方患红斑狼疮、伤寒、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女方吸毒、犯罪、羁押等;女方经济条件、住房等严重缺乏,不适合抚养婴儿;女方道德败坏,生活作风不端正。
超过哺乳期,未满两周岁的子女。对于超过哺乳期未满2周岁的子女,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随母亲生活的情形”。一方主张由其抚养该子女,主张方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适合抚养孩子,对方存在不适合抚养,或者不直接抚养该子女会对子女的正常、健康生活不利。
两周岁以内的子女。对于2周岁以上的子女,不区分男女,具体考虑如下因素:(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具有以上情形之一,主张抚养该子女的一方能举证证明的,可以考虑把2周岁以上子女判归该方抚养。
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对于8周岁以上的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有一定的辨认能力,有一定陈述意见、考虑问题的能力。因此对于8周岁以上的子女,孩子随父随母生活,可以考虑其自己的意见。但是,如果存在父、母抚养条件存在悬殊或者父、母均存在不适合直接抚养孩子的情形的,可以不考虑孩子的个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