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复牌的股票有哪些?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退市后相关手续的通知》(证监退字[2001]49号),上市公司被摘牌后,原上市主办券商应继续履行以下义务:
(一) 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协助公司完成有关的清算、注销等工作;
(二) 在公司被终止上市后5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并在报备的文件中说明原上市推荐人是否依法履行了上市保荐职责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 在公司被终止上市后两年内,发现公司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证券章程的行为时,立即报告证监会并通报其原来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目前尚未接到上述文件的正式通知,所以无法确定具体需要履行哪些义务。不过,作为原上市推荐人,在上市公司被摘牌后仍然应该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和持续督导等责任。
对于因重大违法行为或可能触及重大违法而被强制退市的公司,《关于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的意见》明确规定:“对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从重从严,一律顶格处罚、从重处罚。”
目前,中国证监会正在制定全市场注册制改革方案,在完善退市机制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包括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程序、优化重组上市配套政策等等,希望这些措施能够逐步得到落实,让市场真正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从而促使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