喷泉可以设在阳台吗?
最近,某地一居民在自家的阳台外面,设计了这样一座小喷泉,令邻居十分恼火,打电话给物业投诉。 物业接到电话后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勘察,发现此事属实,便按照程序进行了备案处理。但让物业感到诧异的是,第二天下午两点左右,这个“任性”的业主竟然又在自家阳台上搭建起了另一个喷泉,还在其中注满清水,造型更为精致。 对此,有的小区住户觉得,这处违建不仅侵占了自己的生活空间,还导致自己家里夏天的时候格外潮湿,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尽快介入,对该处违建进行拆除。而有的则认为,小区里各种各样的花草树木和景观亭比比皆是,这一座小小的喷泉并无大碍…… 那么,这座面积不足1平方米的小喷泉究竟该不该拆除呢?我们来看律师怎么说!
张俊伟主任律师: 根据《建筑法》第32条的规定:“建筑工程竣工时,其工程质量应当经检测合格。”建筑物的结构、各类管线、道路等公共部位属于整个建筑的主体结构部分,只要这些公共部位出现质量问题,影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功能,就必须及时修复或者重建。但本案中,虽然业主在自己所有的小区房屋外,搭建了一座用于观赏的喷泉,但是该建筑并不属于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也不具有公共设施的功能,且不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并不适用上述规定。同时,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可见,是否损害他人的利益,是判断业主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之一。
本案中,该业主的所作所为确实影响了小区其他业主的正常居住和使用,侵害了小区全体业主对小区共有部分的共同权利,所以被侵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如果因为侵权人的行为致使受害人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不仅可以要求加害人给予财产损害补偿,还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