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现金需要缴纳款吗?
要交的,但是不用交税了 2017年8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17〕49号),指出:“取消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券的信息披露要求”。
该政策规定,除了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市场之外,以非金融企业为发行人的公募基金产品等也将不再强制提供募集信息披露。这也就意味着,私募基金的流动性将逐步得到提升;通过私募基金进行资产配置和财富管理的产品和服务创新大有可为;
但更重要的是,这意味着从2007年开始实行的“私募监管制度”将正式迎来“立法脱困”。 事实上,虽然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在2015年进行了修订,但其中有很多内容都已经是落后于当前的实践情况了,尤其是其中的私募条款更是饱受诟病。
比如,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私募”的定义,司法实践中对“特定对象”的认定标准也不尽相同,这就使得“私募”的边界很模糊;
同时,由于我国私募资产管理行业起步晚,发展还不成熟,产品结构单一,投资者群体有限,因此也无法完全适应不断发展的市场需求。 在上述文件发布之前,国内对于私募市场的规范主要依据的是2005年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试行办法》以及2006年证监会制定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然而,这两个规范性文件所针对的都是外资机构,并不能有效的指导内资机构的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