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事口径外企业?
“口径外”不是法律术语,可能是一种行业用语。按照《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19]23号)第4条的规定,“恶意侵权”和“重复侵权”都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但是,该解释并未对这两类侵权行为作出区分认定。在实践中,法院在裁判时通常是根据案件事实情况来确定属于哪一类行为,然后再确定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所谓“口径外企业”应该是指非专利权人自行制造、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的行为,或者未经过许可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
对于前一种行为,由于属于故意侵权行为且情节严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后一种情形下,由于属于法定赔偿责任,无需考虑过错、情节等因素。
口径外企业有特定的概念,不是“三合一”时漏统的企业。因为企业都有独立性和流动性,“三合一”登记时在本地辖区内未从事第二、第三产业活动的单位,在以后时间也许会进行二三产活动;反之,原来从事第二、第三产业活动的单位也可能转入第一产业活动或者停业,这些单位就是常说的“应统未统”或“应退未退”。口径外企业是指:有证照、有经营场地、有经营人员、有营业收入,但没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但未领取新的工商营业执照;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有国税、地税收入(也称零缴税)的企业。
如何判断是否为口径外企业?根据“三合一”清查确定的单位界定标识库,查询国家工商总局网站,或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确认是否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查询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或到当地国税、地税部门确认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是否实现“国税”、“地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