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股份为何停牌?
1、根据上交所公告,14日,金科集团收到证监会的立案调查通知书,涉及的相关事项为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此次调查事项系因2016年三份借款合同引起的。具体而言,2016年1月22日,公司及子公司与东方证券(现更名为申万宏源)签订《债券认购协议》,向东方证券购买资金5亿元,期限为3个月,利率为5.7%。同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由中信银行受委托贷款给公司,金额5亿元,期限3个月,利率5.7%;以上两项合计10亿元。
但上述交易中,公司实际收到的款项仅为8亿元。至于另外2亿元,则被用于冲抵前期已逾期欠款。也就是说,2016年1月份,公司实际上只收到了8亿元的借款,但借款凭证和合同却显示金额为10亿元。有投资者质疑存在财务造假的可能。 上交所对此表示高度关注,并指出,经查明,前述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分别于2016年4月22日和2016年5月5日届满,但直至2016年6月23日,你公司才实际支付全部款项。
公司收到款项后未能及时办理手续解除质押担保,导致部分债券持有人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公司立即偿还本息共计9.67亿元等。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件在二审期间,出现了新的证据。据上游新闻此前报道,二审期间,上诉人金科大股东王继红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已向被上诉人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保证金5亿元属于其所有,且已被冻结。据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对此,法院认定,由于新证据显示金科大股东王继红已向华夏幸福支付了5亿元保证金,故对于此前一审认定的已付利息、手续费以及尚欠本金的数额应予以调整。
目前,该案件的二审判决尚未最终落定,而鉴于上述事实和情况,深交所决定对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进行公开谴责,并计入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