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分配权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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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只有股东大会才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而不是董事会;其次,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方式有两种:现金分红和股票分红。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 (二)任意透支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的;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营,损害股东利益的;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没有分红的股份就可以被注销掉。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三十六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公司章程规定分红方案不是必须的,股东之间也可以自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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