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股份股东什么意思?
我按自己的理解简单解释一下,不对之处欢迎指正! 先看一个例子: A公司总共有100股股票,其中80股由小明持有(即小明拥有A公司80%的股权),20股由小光持有(即小光拥有A公司20%的股权); 目前小明想将其50万股中的30万股转让给小光,则根据上述持股比例计算,小光应支付小明60万元(=30万股*2元/股),同时,因为小光持股比例为20%,所以小明需要减少其持有的A公司的股票的数量至70万股(=100万股-30万股),从而使得小光的持股数量增加到40万股(=50万股+30万股)。此时,如果A公司净资产值为100元/每股,则A公司所有资产的80%归小明所有、20%归小光所有。 如果此时小明和小光是同一个法人代表,则是很好处理的。他们两个直接签订一个协议就可以了,协议中约定小明将50万股权转让给小光,小光支付相应款项给小明即可。但实际上,这样的两个完全一致的名字很可能只是重名而已,双方并无任何关系,这个时候按照上述方式处理就比较麻烦了。为了简化交易程序,法律赋予公司股东通过行使股份转让来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只要转让价格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价格,并且采取书面形式确定下来,那么这种转让行为就有效。
但这里的“转让”不是指实际上的股权转让,而是股东会决议和修改章程后所显示的“股权状态”的变动——“某股东拥有公司X%的股权”。这种变动的现实基础实际上来自于实际股东之间的协议。
特定股份股东的意思,就是指在公司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股东。这个“一定权利”“一定义务”就是基于一定数量的股票而享有的。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一人有限公司的情况,这里的一人指的是自然人,这种公司在会计上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核算,因此它的股东其实就是公司本身,此时股东会的意义就不大,因为不管怎么召开,都是唯一的一个主体参加,没有所谓意思表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