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业务可以开专票吗?
按照《营业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6〕39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房屋等应税不动产,需要缴纳增值税,可以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暂行办法》规定,房屋交易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因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认可,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税为由要求出租人更换发票的,出租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报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在实际业务中,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房屋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相关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252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开具发票。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应税服务、转让财产、出售固定(软)资产等业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权利,都应按要求开具发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销售合同之次日起,一个月内未向购房者开具发票的,购房者有权拒绝缴纳房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亦有权拒绝为购房者办理房屋产权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若为房屋买受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可以合法持证抵扣进项税额,但同时必须按照《办法》规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报缴纳增值税,并在购房合同中与买受人明确约定的相关权利、义务。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照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房人可以要求房管部门依法处理;房管部门可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