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资产上市?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国有企业整体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因此,本公司发起人持有的国有法人股暂不能流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是关系到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重要问题。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济管理局、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8年3月17日发布了《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公司制企业中国有股持股单位、国有股持股比例和国有股存量调整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政策上对国有股问题的处理进行了规范。
上述文件规定,从事重要行业和重点企业的公司制企业改制时,改制后企业中国有股的比例不得低于50%。但是其中主营业务以外的非经营性资产、非主业生产经营性资产分离出来改制的企业,则不占国家规定比例的限制。也就是说,主业企业国家股(包括国有法人股)的比例要保持在50%以上;非主业企业国家股(包括国有法人股)的比例可以低于50%,可以全部实现民营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