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证怎么办理?
一、条件
申请《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者应拥有与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需递交的材料
1、书面报告;
2、演出场地的使用协议;
3、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体演员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备案证明或者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
4、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的名单;
5、节目的所有文字稿及音像资料;
6、舞台结构设计图和依法验收后取得的证明。
三、审批程序
1、领取表格,填写《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
2、递交申请材料,文化主管部(处、科)室审核材料,受理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3、文化主管部(处、科)室审核,艺术处(科)审查(必要时到演出地调查、实地考察);
4、主管部(处、科)室负责人审核(必要时由主管部(处、科)室召集有关人员集体审核)艺术处(科)复核;
5、审批结果在文化网站上公示。
6、文化部(厅、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7、制发送达许可文书,申请者持原批件换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