蛇性大结局是什么?
2007年至2008年间,袁福来(袁守贵的二哥)先后两次在自家的山核桃园(又称果园子)及果园子水库对门的自留山山脚下,将之前袁家兄弟四人分家时分给袁福来的三节清代铜香炉(袁福来、袁守贵、袁守祥认为是黄铜材质,袁福生认为是红铜材质)和二张银元埋在该处。2012年春天的一天,袁福来在袁福生的陪同下,并叫上袁福生的儿子袁某1(袁守贵的侄子)一起到埋铜香炉和银元的地点,用铲子挖坑,把袁福来准备好的用塑料口袋装着的银元换出(后一直放在袁福来家中),将铜香炉的土全部挖出,挖出来的泥土和铜香炉及银元放在塑料口袋或蛇皮袋内,然后用绳子将口袋和袋子扎紧。由袁福来背口袋,袁福来儿子袁某1背蛇皮袋,袁福生在后面帮忙拖口袋到山路上,然后袁福来和袁福生背口袋和蛇皮袋下山。途中,袁某1由于背的蛇皮袋太重,在山脚拐弯处(袁守贵家对面,袁守贵看见了)。袁福来和袁福生就把袋子和口袋放在路边后,袁福先往袁守祥家跑,袁福来由于口袋太重没有跑,被袁守祥发现后,袁福来叫袁守祥搬口袋,袁守祥不同意,袁福生跑回来也叫袁守祥搬口袋,袁守祥还是不同意,后来三个人争执起来,袁守祥打电话给袁守贵,当袁守贵看见三人在争执后也加入了争吵。
袁福生与袁守贵在争执过程中拉扯在一起,袁守祥、袁福来、袁某1见状一同过来拉架,后拉架到袁守祥屋门口处的路上。在拉架过程中,袁福来见袁守贵把袁福生的手抓着,袁福来便从旁边捡起一块石头要砸袁守贵,被袁守祥拦着后将石头扔掉。袁福来又从旁边捡起另一块石头要去砸袁守贵,被袁守祥拉住,袁福来将石头举在空中要往袁守贵头顶砸,被袁守贵用手挡开后石头砸到袁守贵左边后脑勺上,致袁守贵左头部受伤,袁守贵受伤后坐在地上。袁守祥叫袁福生走,袁福生也往果园子方向跑,袁福来见袁守贵坐在地上,又去提之前放在他们四兄弟小时候玩水的水潭边的口袋(内有挖铜香炉时挖出来的土)和蛇皮袋(内有被挖出来的铜香炉和银元)。
袁福来提着口袋和蛇皮袋走到袁守贵家正门对面的巷子处,被袁守贵看见后用手指着袁福来骂,袁福来提着口袋和蛇皮袋冲出门外水泥路正对面的袁守贵家的房子,将提的口袋和蛇皮袋放在房子的顶上并跳到顶上喊“打死你”、“老子今天给你拼了”,袁守贵见袁福来跳上房顶后也跑向袁福来跳上去的房顶处,袁守祥及袁某1都跑上去拉架,袁福来从袁守贵家顶上顺手拿起一根木棍向袁守贵挥舞,袁守贵被袁守祥拉着往后退,后袁福来用棍子打在水泥板上一下,木棍断裂,就从袁守贵家的顶上往下跳进旁边袁福生的菜园子里,袁守贵追上去后,被袁守祥等人拉住。后袁守祥带袁守贵到袁某1家中洗了一下,因感觉袁守贵伤势不轻,便让袁某1打电话给袁守贵的儿媳郭某。
同日11时27分左右,袁守贵的儿媳郭某接电话后来到袁家坞村村委会,要求村干部帮着报警及喊救护车。后袁守贵被送往淳安县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袁守贵的伤势为:左侧颞顶部急性硬膜外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同年3月28日出院,共住院治疗9天,花去医药费29105.70元。其间郭某通过村干部王某某汇付袁福来10000元用于结算袁守贵住院费,并于当月29日再次汇付500元。出院后,袁守贵继续门诊治疗,花去医药费564.89元。同年5月至8月期间,袁守贵先后4次在安徽中医药大学神经病学研究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共52天,花去医药费89575.75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袁守贵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经委托对袁守贵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及后续治疗费、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进行鉴定。结论为:一、被鉴定人袁守贵因脑外伤致右轻度面瘫的伤残程度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二、后续治疗费按实际支出;三、误工期限为183日,护理期限为183日,营养期限为45日。
袁守贵支付鉴定费1760元。2012年4月10日,经淳安县第一人民医院法医鉴定,袁守贵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袁福来不服,向淳安县公安局提出复议,要求重新鉴定,2012年5月20日,经杭州市精神病院司法鉴定所及杭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合袁守贵的病历记载,袁守贵的损伤符合外伤直接作用形成,其颅骨骨折合并硬膜外血肿、右侧面瘫,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期间,袁守贵就其遭受的经济损失向袁福来及其堂弟袁某2索赔未果,而诉至原审法院请求解决,袁福来亦提起反诉。案件审理期间,袁某2于2013年2月死亡。2014年10月15日,原审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袁守贵、袁福生、袁守祥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水林,袁福来及其委托代理人章军民等到庭参加诉讼,袁某2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案情复杂,原审法院依法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3)杭淳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并于2015年2月27日和同年2月28日分别向袁守贵、袁福来送达。
袁守贵不服,于2015年3月2日提起上诉,案号为(2015)浙杭民终字第548号。2015年4月2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袁守贵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水林、袁福来及其委托代理人章军民到庭参加诉讼。
对于当事人各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袁守贵的诉讼请求:袁守贵以2012年2月9日袁福来、袁福生及袁守祥持械对其殴打,致其重伤住院治疗,现仍难以恢复健康,严重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给其造成重大的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为由,以袁福来、袁福生及袁守祥为被告,袁某2为第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具体赔偿请求如下:1、判令袁福来、袁福生及袁守祥共同赔偿袁守贵医药费119246.34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误工费18300元、护理费20967元、交通费13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5元(已扣除袁福来垫付11500元),鉴定费2170元,残疾赔偿金34550元,营养费374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229708.34元;一审诉讼费由袁福来、袁福生及袁守祥承担。
袁福来的反诉请求:袁福来以袁守贵无故到袁福家生的山核桃园(俗称果园子)山脚下盗窃袁福来埋在该处的三节银元、三节清代铜香炉等财物,袁福来在制止过程中反被袁守贵用石头砸伤头部并致头皮血肿和脑震荡,袁守贵的行为给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为由,以袁守贵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反诉,具体赔偿请求如下:1、判令袁守贵赔偿袁福来医药费1176.18元、误工费6270元、护理费2468元、交通费5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合计10898.18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袁守贵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