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制演唱会侵犯了什么权?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表演的录像制品”是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获取报酬;第五十三条规定,复录制品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三)录音制作者制作发行录有他人作品的录音制品的;(五)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像制品的。 这里要注意区分录制和录音(视听)制品的区别,前者指现场实况录制,后者是指录了放出来。二者均属于著作权意义上的“复制”,但性质完全不同。前者属于合法行为,后者属于违法行为。
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也就是说,只要作品完成就自动享有著作权,无需办理任何手续,著作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他人行使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权利。 但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转播、网络传播、现场直播等,则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即是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